文件编号: | 赣建法〔2017〕53号 | 信息分类: | 文件通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索引号: | XX3002-20171207-84861 | 发布日期: | 2017-12-07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责任部门: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7〕14号)要求,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进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和针对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坚决取消到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变相实施。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要及时修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加强行业监管。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 件
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 定 依 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12013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
行政许可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504号、第6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颁布,第164号修正,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
取消审批后,紧跟国家政策动态,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